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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通报 “小学女生卖淫”案

2009-07-08 09:14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77日下午四点,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以下简称“3·16”事件)中部分媒体、网民持有的一些疑问进行解答。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表示,根据刘仕华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于76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案的办理是依法进行的。

此前曾在案中公开“认罪”的刘仕华、张安芬,近日否认容留女儿陈艳卖淫,陈艳也否认自己卖淫。他们向代理律师称,之前向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遭“胁迫、引诱”不得已而作出。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说,鉴于刘仕华、张安芬二人尚有五名子女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一直坚持以人为本、宽严相济、教育、挽留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张安芬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陈艳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帮扶,提供就业岗位;对刘娜娜、刘婷婷(化名)的上学问题,公安机关与区教育部门会商,安排学校,并多次动员其入学。

关于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解释说,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派出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划分的只是治安责任区,而不是案件管辖权。况且王家桥派出所和普吉派出所均属于普吉办事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解释说:巡防人员、保安人员、护村、护厂队员等力量均属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组成部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积极动员、鼓励群众参与到群防群治工作中。“3·16”事件中,巡防人员先期控制、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整个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孤立的把它看做是一个独立的执法行为,执法主体仍然是公安机关。

警方在办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说,公安机关对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案的办理是依法进行的,公安机关的所有侦查活动受检察机关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调查通报中已明确作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如有疑问可向检察机关举报和反映。

关于网民要求公布“3·16”事件嫖客个人具体情况的问题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说,嫖客虽是违法行为,但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陈艳从未被非法控制和强迫劳动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说,有媒体和网民在陈艳驻地和工作地均能与其接触和交流,非法控制和强迫劳动的说法无从说起。

关于不实报道和恶意炒作的问题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说,“3·16”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云南省、市、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抽调精干力量进行了深入、全面、细致的调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3·16”事件的调查和通报是认真负责的。但是,个别媒体和网民在公安机关3次通报后,仍出现片面、不客观,甚至某些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恶意炒作、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

陶毅敏表示,公安机关会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公正、客观、真实、全面地对待和处理问题。公安机关真诚地欢迎媒体和网民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媒体发现的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会及时整改。

编辑:邓京荆 肖冠男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记者 李映青 实习记者 董旭明 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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