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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二审开庭 2009-07-30 09:22
被告人吉忠春在接受审理 摄影 钟旭 庭审中,控辩双方没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但就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以及量刑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双方庭审观点主要有: 一、关于事实的认定问题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潘俊多次殴打、蹬踢吉忠春、侮辱人民警察的称号,过错在先。 公诉方认为:被害人有过错,但不能成为减轻吉忠春刑罚的理由。 二、关于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被告人吉忠春自首的事实,属于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并有悔罪表现。 公诉方认为:根据刑法关于自首情节的法定要件,吉忠春自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量刑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吉忠春的行为存在从轻的情节,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对被告人适用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公诉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提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量刑意见。 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二审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98万的民事赔偿。 被告人吉忠春表示:法院依法判的我都赔。 辩护人认为:一审开庭时吉忠春就明确,对给潘俊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吉忠春赔偿潘俊家属10万元人民币,辩护人已经与吉忠春的亲属进行了协商,由吉忠春的亲属代为赔偿,这10万元赔偿款已经交到律师处,由其代交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院合议庭将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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