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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克隆 储户之过还是银行失职 2009-08-20 10:48
银行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开始遭遇安全风险。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北京、天津、广东等地先后曝光了银行卡被“克隆”的案件,一些不法分子在银行卡出入口安装读卡装置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随后复制银行卡并将资金取走。 那么,谁来守护银行卡的资金安全呢?有银行人士称,储户应尽保护好个人信息的义务。而持卡人认为,银行更要尽“卖方责任”,认真审查银行卡真伪和持卡人密码。专家提醒,近期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为我们敲响了资金安全警钟,营造安全的用卡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敲响安全警钟 办理银行卡,可为持卡人带来诸多方便;但是如果疏忽大意,遭遇的可能是银行卡被“克隆”、资金被洗劫一空的灾难。 8月中旬,广东曝光了一起银行卡诈骗案件。王女士在珠海市某银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办理了银行卡。2008年12月24日13时45分左右,她在珠海市某银行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元。当月31日,王女士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元。 经有关部门调查,在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和25分左右,有不法分子两次在珠海市某银行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持卡人密码。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法官聂斌华告诉新华社记者,去年以来,各地频频发生在ATM机银行卡出入口安装读卡装置窃取银行卡信息,并在附近安装摄像设备窃取密码的犯罪案件。2008年至今,香洲区法院共受理银行卡纠纷案件660多件,审结467件,涉案金额515万余元。 该谁负责? 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商业银行已发行银行卡19亿张,居民人均拥有1张以上的银行卡。 银行卡的确带来便捷,但不时出现的“克隆银行卡”则令人忧心,背后的责任认定却是众口不一。以珠海王女士银行卡被诈骗案为例,王女士认为,她的银行卡并没有丢失,银行却向他人的假银行卡支付资金,银行应该赔偿损失,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方面称,王女士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摄像装置拍下,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ATM机所在地点是银行的营业场所,银行有义务保障王女士在使用密码时不被非法窃取,但银行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安装行为至王女士取款之间长达1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都没有任何觉察,而王女士没有义务在通过ATM机取款的较短时间内检查银行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故她对密码的泄露并不存在过错。法院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 “克隆银行卡”的责任分担,在实践中是个复杂的难题。法官聂斌华说,在银行卡的妥善使用上,银行和持卡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银行有审查银行卡真伪和持卡人密码、确保持卡人在其营业场所使用银行卡安全的义务;持卡人有保管好银行卡并避免丢失、保管好密码并避免泄露的义务。在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盗的案件中,判断责任关键看各自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有过错。如果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明知有异常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视为有重大过错。 需共同努力 防范银行卡犯罪、营造安全的用卡环境,需要社会、持卡人和银行的共同努力。 针对“克隆银行卡”,不少银行采取了系列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打击措施。如广东发展银行在终端防护设备上加大投入,陆续在全国的ATM机入卡口上安装绿色预警防护装置,加强自助终端设备的监控及巡查,通过实时监控系统监测异常交易,有效避免卡片磁条被盗录。工行、广发行等银行为持卡人提供手机银行服务,持卡人可通过短信随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 而对于个人来说,银行卡被复制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持卡人要多加小心,从自身出发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万一银行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挂失。聂斌华说,持卡人还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合法权益。 编辑:宁波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记者 黄玫 孔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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