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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有望终结“天价滞纳金”

2009-08-25 08:56

小林的车违章停放,被交管部门拖走,却既未告知车主,也未履行相应手续;北京司机张先生欠缴100元交通罚款,滞纳金却高达2808元,张先生以未尽告知义务为由,将交警队诉至法院;河南郑州一辆小吊车欠缴养路费6万元,其滞纳金竟然高达40余万元……

对扣车、罚款等与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何进行立法规范?今天,备受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随意扣车、未经告知的“天价滞纳金”现象有望得以终结。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指出。

从1999年3月开始起草,到今天第三次提请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历经10年,跨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1996年和2003年,我国分别出台了旨在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和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有关专家指出,《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领域中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向建成完备的行政法体系迈出重要一步。

行政强制立法:力图根治“乱、滥、软”痼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指出,行政强制是维护公共秩序、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有力手段,同时又使政府权力直接面对公民。相比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更严厉、更有效也最容易伤害公民权利,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中梳理出在实践中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弊端是“乱、滥、软”。

设定权“乱”是行政强制“乱”的源头。行政强制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限制,按照法治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限制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需要有法律依据。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在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都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在设定行政强制。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28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规中,有78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现行立法中行政强制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名称千差万别。

其中,设定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方式就有查封、扣押、封存、暂扣、收缴、强行拆除、强制拆迁等30种。

行政强制“滥”,是行政强制实践的又一突出弊端。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应为公权力机关,或者是由公权力明确授权的机关。而我国的现状是,各地方、各部门自己成立名目繁多的执行机构和人员,如执法大队、城市监察大队、稽查大队等,机构和人员成分复杂,有些执法人员甚至是临时工,权力层层转包,直接面对民众的执法主体没有法律强制权,随便运用公共权力助长了低素质执法队伍滥用权力的倾向。政府职能部门几乎都设立了自己的执法队伍,执行与自己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例如,有的地方的农业局有渔业执法队、林业执法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队等,民间形象的说法是“七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

这种状况也使执法机构互相“打架”,有好处的事争着做,需要承担责任的事互相推。职权重叠交叉问题严重,如土地部门和城建部门对非法建筑的监督、食品卫生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等,多头管理,漏洞很多。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了惯性思维,哪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就加强相应部门的执法队伍。

程序缺失也是导致行政强制滥用的重要原因,导致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制作清单、不给收据,随意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对不属于应查封、扣押的财物随意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及时处理,造成财物的损失,由于没有时限的规定,无从追究执法部门的责任。制定《行政强制法》,其主要内容就是要规范行政强制的程序。

此外,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有时还缺少必要的手段,致使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行政强制决定执行难导致强制行为力度较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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