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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综述:在党的阳光照耀下 2009-08-31 15:56
2月6日,身着节日盛装的基诺族妇女参加庆典活动。当日,1万多名基诺族同胞在基诺山乡隆重集会,纪念国家正式确认基诺族30周年。1979年,国务院正式确认基诺族为中国的第56个民族,基诺族正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第56个兄弟,这是基诺族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新华社记者 陈海宁摄 56个民族56朵花。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56个民族情同手足,互助友爱,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从确立区域自治到明确发展方向,从巩固民族团结到培养民族干部,党和政府的民族工作历程波澜壮阔,成就举世瞩目,经验弥足珍贵。 吹响新号角,奏响新凯歌。经过岁月的洗礼,经过时代的检验,少数民族地区快速发展,经济社会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空前增强,得以巍然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确立区域自治,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民族区域自治就得以率先示范。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这为其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树立了榜样。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的实际,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直到今天,民族法制建设的步伐从未停歇:1954年,宪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订…… 串串足迹见证了党和国家对民族法制建设的深刻认识和伟大实践。截至2007年,我国共建立了155个自治地方,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 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制化,其重大意义不一而足,它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当家做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有利于加强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利于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形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我们也在继续探索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更多途径和方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确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其他有关民族立法也取得重要进展。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发布实施。与此同时,北京、上海、江苏等十多个省、市出台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少数民族的一些具体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等规定了各民族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等等。 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永无止境,民族法制建设的道路没有终点。国家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后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将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充分体现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充分照顾各族人民的利益,将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适应各民族各地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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