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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村卫生管理首次纳入法规 2009-09-10 10:56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近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南宁市将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这次修订,将2003年颁布的《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规名称,修改为现在的《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由过去的城市建成区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使得各县及乡镇、村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根据权力下放、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条例》把原来由市一级行使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调整为由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自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容貌及环境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 考虑到乡镇和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城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不可能实行与城市同样严格的管理制度,因此,在管理要求和标准方面,《条例》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规定得较具体、较详细,标准也高;而对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则以原则性、指导性规定为主,重点通过制定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指导等措施,提高乡镇及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为保障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条例》明确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农村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机制,协调解决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问题。 编辑:马原 来源:中国日报广西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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