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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1个省份对红头文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2009-11-04 09:16

积极探索

不断完善

“红头文件”监督走向深入

据青锋司长介绍,全国各地在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同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逐步统一了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格式,建立了报备机构和报备联系网络;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队伍建设。各地也在积极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效率。

2009年10月13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宣布,今后政府“红头文件”必须设定“有效期限”,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辽宁省政府作出相关规定,如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目前全国已有太原、合肥等多个地方开始施行这种制度。

2007年,山东省青岛市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按规定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传统的备案审查制度大多是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再进行备案审查,属于事后监督,效果难以令人满意,并且审查出问题时文件早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此时负面效果已经产生,纠错工作也难以开展。针对这种问题,广州市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要求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应当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否则不得发布。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处田路处长告诉记者,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前进行审查,而不是发布之后进行监督,这样就实现了更严格的把关,可以把规范性文件的不适当、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阻止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据介绍,广州市目前所有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出现一例违法的情形。如今,全国已有很多地方开始实行这种“前置审查制度”。

相关数据

2004年至200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共备案登记地方性法规3594件,地方政府规章3133件,对经备案审查发现问题的323件法规规章作了不同方式的处理。

2004年至2008年10月,31个省级人民政府共收到省政府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8892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1971件规范性文件作了不同方式的处理。

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已初步建立了“四级政府,三级监督,三级备案”工作体制。

截至2008年10月,北京等20个省级政府组建了备案审查机构。

截至2008年10月,31个省级政府制发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的规章。

编辑:肖亭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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