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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布规定——立拍卖规矩 防司法腐败

2009-11-23 08:51

谁来监督评估拍卖?

其他部门、社会、当事人“三管齐下”

为了增加选择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选择机构时,应当通知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对一些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估、拍卖案件,也可以邀请本院纪检监察和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体到场监督。将通过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作为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机构的必经程序,有利于相互监督。

此外,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时,应该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此项工作的监督。同时,也对当事人拒不到场时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编辑:马原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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