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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规范行政裁量权法规在湖南出台 2009-11-25 11:49
中国日报网消息:继去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后,湖南省政府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历时一年时间制定的配套规章《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于近日公布,并将于明年4月17日起施行。 行政裁量权,又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比如,对于一起道路交通违章案件,处罚力度在100—2000元之间,究竟做多大程度的处罚,这体现的就是一种行政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是现代行政的显著特征。针对湖南省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合理行政现象的多发领域,《办法》重点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八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从适用范围来看,《办法》是目前国内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中最全面、系统的一个。 作为我国首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听取了政府、专家、企业各方面的广泛意见。今年6月,还在《湖南日报》、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法制网、红网等各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集思广益最终形成的《办法》主要体现在五个原则上,其中比例原则和先例原则最为突出。 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对于当事人行使的行政裁量措施和手段必须必要和适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但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如果对一个无证经营的个体户进行处罚,有以教育为主同时罚款2000元和收缴所有货物两种方式,显然会采取第一种以教育为主的行政裁量措施来达到目的。 先例原则是《办法》里提到的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这也就是说,典型案例规范行政机关处理同类型违法行为的行政裁量。比如,一起交通违章事故罚款500元,同样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罚款1000元。 编辑:肖亭 黄煜瑜 来源:中国日报湖南记者站(记者 冯志伟 实习记者 周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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