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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嫌造假案”庭审激辩16小时
2009-12-31 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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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答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均没有整体回避的法律依据”。“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地发生在重庆市江北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无需移交外地审理。被告人李庄提出申请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李庄说:“那么我继续申请审判长个人回避。”李庄表示要对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8人分别申请回避,合议庭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予以驳回。

李庄又申请“公诉人回避”,审判长询问理由。李庄挥着手里的纸,大声说:“申请是我的权利,至于理由是什么、成不成立要检察院说,你审判员现在应该立刻敲槌、休庭!”

当被其辩护律师出声提醒“你不要指挥法庭”后,李庄又放低声音说:“我是请求,请求。对不起,我有点激动,请审判员原谅。”

李庄一再宣称:“不答应申请,我就一个字不说。”

李庄当庭提出的5项申请是: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龚刚模、马晓军等8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将本案移交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延期审理本案。

审判长答复说:法庭已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身体健康进行了鉴定,也已送达辩护人;法庭已向8名证人送达出庭通知书,8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亲自出庭,已有书面证言属实。

对于李庄多次提出的“会见中是否有录音录像”问题,审判长答复李庄:“法院已于12月25日到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调取,看守所答复江北区法院,其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无法提供该录像。法庭已向被告人辩护律师告知、并出具了看守所的情况说明。因此告知你,没有你所说的录音录像。”

后两项申请“于法无据,予以驳回”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面对公诉人询问的三个问题,李庄一声不吭。

直到休庭后,李庄改变主意,向审判长提出愿意回答公诉人和自己代理律师的提问。

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成庭上焦点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作伪证的关键,也是庭审焦点。

在法庭上,李庄多次提到“龚刚模被吊了8天8夜”、“大小便失禁”。

对此,公诉方当庭提供了一组证人证言和数十页的龚刚模健康检查记录。

重庆市南川看守所的3名狱医证言证明,他们每天对犯人进行巡诊,在6月收押至8月移交为止,龚刚模“除了一开始进来时血压有点偏高,没有发现过伤情”。对此,李庄予以承认,但指称“龚刚模应该是在江北区看守所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

而公诉方提供的江北区看守所负责讯问的民警证言证明:“讯问都是依法进行的,没有刑讯逼供。”狱医证言也证明,每日巡查中没有发现龚刚模有被刑讯逼供的现象。

同时,讯问龚刚模的民警证言证明:“每次讯问最长不超过7小时,中途会让被讯问人休息。讯问室也有24小时热水,被讯问人可以淋浴。讯问室有床垫,被讯问人可以睡觉。”

公诉人提供的龚刚模本人的证言也称:“我没有被刑讯逼供过。”

对此,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该民警本人就有可能刑讯逼供,他的证言采信效力较低。

公诉人随即指出:“当时在场的就是讯问民警和龚刚模本人,如果他们的证言都不可信,那谁的证言可信?”

据重庆法医验伤所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所致擦伤后遗留。

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当庭指出,这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刑讯逼供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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