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公诉方表示,这并不能表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过。
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多名证人均称,李庄曾提出想办法让警察作证龚刚模曾被刑讯逼供过,并称为此花几百万元都值。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合法
庭上,公诉方举证中,李庄助手马晓军的证言引人关注。
在听到马晓军的证言前,李庄多次当庭说:“马晓军是我的助手,他一句话也没有说,什么事都是我叫他去做的,他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应该立刻释放他!”
对于龚刚模涉及“6·3”枪杀李明航一案,马晓军的证言说:“李庄在会见中告诉龚刚模说,他们问你给没给李明航妻子的电话?你就说,是你打完电话,把手机甩在沙发上,是樊奇杭他们自己拿去看的。”
与李庄接触过的龚刚模亲属龚刚华也有证言说:“李庄会见完龚刚模后,有一次我和他单独谈,李庄说20万元代理费太低了,要加钱。我伸出左手比画了一下,李庄说:‘是不是100万元?’我后来就让龚云飞去准备100万元了。”
对马晓军、龚刚华、龚云飞、重庆律师吴家友等人的证词,被告人律师对“证人证言记录地点在看守所”提出异议,指出:“怎么把证人抓起来?”
对此,公诉人称:“上述证人涉嫌其他犯罪。”
对于龚刚模举报称李庄诱导、唆使他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他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他推脱罪责,李庄的辩护律师认为:“龚刚模一个普通人,怎么知道这是违法?还作证言?这一定是哪个法律程度不高的民警写的。”
对此,公诉人反驳:“龚刚模作为一个普通人,并不知道哪些是违法哪些不是,这正说明了这份证言的真实性。”
最后,公诉人在发表公诉人意见时说:“李庄在会见中,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这是一种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而李庄背离了这一要求,李庄帮助龚刚模在推翻原有供述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针对案件事实所做的新的供述,由于司法机关侦办及时,尽管这种新的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李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的总体评价。李庄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10多年的律师,深知自己的行为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的破坏和影响。
“辩护人的脚印必须踩在法律的红线之内。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之一,但李庄知法犯法,已经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辩护人行为准则,远远超越了依法提供法律帮助的界限,走向了反面。”
庭审从2009年12月30日9:10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31日凌晨1:03,激辩16小时。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