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后,银行应实时跟踪客户的支付行为,对客户进行深度分析,识别高风险客户,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必要时可以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时止付。
此外,法院建议银行应加强催收外包监管。目前,不少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节约资本,会选择催收外包,但是不少持卡人反映,催收公司电话催收过于频繁,有的话务员态度恶劣,动不动以“假如不还款,就报警抓人”来威胁恐吓,造成持卡人情绪激动,“有些持卡人就是因为催收电话态度蛮横,才赌气不还钱。”法官建议银行应实施催收行业准入制度,要求催收公司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评价,避免催收公司激化银行和持卡人的矛盾。
追问
问题一:滞纳金该不该有上限?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但对屡屡出现的天价滞纳金,有没有上限限制呢?记者询问了华夏银行(600015)、民生银行(600016)、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等多家银行,除了工商银行表示滞纳金上限为500元外,其他银行均表示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无上限。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认为,滞纳金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能明显超过损失部分,否则,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决。刘律师提出,公安部对交通罚款滞纳金做出规定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这一规定值得银行借鉴,设定合理的滞纳金上限,既可以适当惩罚拖欠人,又能维护银行利益。”刘律师认为,银行若追求天价滞纳金,只会导致更多人欠钱不还,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问题二:案件井喷,错在谁?
近两年,信用卡案件激增,而自2009年底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入刑后,因透支引发的刑事案件也大增。案件井喷,错在谁?对此,刘铭指出,纠纷增多甚至出现大量犯罪情况时,一定是管理部门发生问题,如果只处理个人,于事无补。他建议,银监会等管理部门,应该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的客户群是高收入群体;但在我国基本上谁都能在街上办张信用卡。”刘律师说,滥发信用卡,带来的是银行难以收钱的风险,损害的是银行信用,“银行没有了信用,还怎么发行信用卡?”(高健)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