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深交所、上交所分别发布实施了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退市指标,完善了退市制度,恢复上市要求更加严格,并修订了停复牌制度。
据深交所介绍,新的上市规则填补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现象非常突出。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30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深交所的新规则增加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据上交所介绍,《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退市制度的主要修订思路有:一是增加退市指标,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二是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从多方面涵盖上市公司不适合继续上市的具体情形;三是简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各相关环节的衔接安排和具体期限,避免相关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缓和拖延退市。
上交所新规要求,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受理,上交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上交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建立退市配套机制。一是设立风险警示板,警示风险,释放风险,防范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参与非理性炒作;二是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减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转至其他交易市场的操作不便和运作成本;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为退市公司回到本所集中交易市场预留空间。
在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方面,深交所新规则降低了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另外,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深交所和上交所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了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比如股东大会召开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停牌。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