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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三问:堵上小传旺们的伤害之源

2012-08-03 11:12:45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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辍学学手艺怎么监管?救助福利网如何补全?

堵上小传旺们的伤害之源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功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朱征夫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 汪 明

【新闻背景】

7月27日,本版“民生调查”栏目推出报道《小传旺的“安全闸”为何道道失灵》,调查了13岁男孩小传旺辍学到汽修厂当学徒,以致遭人伤害的深层社会原因:家庭、学校、相关法规,为何都没能保护到他?稿件刊发后,引起了一定反响。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小传旺到底算不算童工?家长如果不让孩子上学,法律应该如何施以援手?对于收入刚刚超过低保线的贫困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又该如何体现作用?

【核心观点】

观点一

没有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报酬,使用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劳动,并从中盈利,一样可以被认为是事实童工。

观点二

不妨考虑将《义务教育法》和劳动法规衔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工人,这样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一些家长让孩子过早辍学“学手艺”的冲动。

观点三

确实需要对现行叠加式的低保救助制度加以改进,让不同的救助项目相对独立地承担自己的救助责任。

一 问 不拿工资的学徒,不算童工?

记者:小传旺事件发生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称,由于杜传旺是其父委托给汽修厂老板照顾的,既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领取过薪酬,因此,无法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也无法认定他是童工。童工认定的核心要件到底有哪些?

朱征夫:在法律上,童工认定的核心要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当事人年龄,即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是是否在经营性场所提供劳动。

记者:如果未成年人从事的是没有合同、没有报酬的劳动,比如学徒工,能被认定为童工吗?

朱征夫:报酬也可以分为很多种。除了金钱报酬以外,有的学徒在工作之前和老板商定不要工钱但包吃住,其中“包吃住”也应视作报酬的一种形式。

仅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定义,将没有合同、没有领工资作为要件来判定小传旺不属于童工,是片面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里,“招用”可以理解为“招收和使用”。也就是说,无论是招收,还是使用未成年人在经营性场所从事劳动,都是非法的。如果是在没有工资、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招用未成年人,压榨未成年人的劳动成果,性质更加恶劣。

记者:有人认为,受监护人委托,吸纳孩子进工厂做学徒,形成的是委托监护的关系,不能构成非法用工,这种说法成立吗?

朱征夫:委托监护和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不宜混为一谈。委托监护的目的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而不是为了用工。

在杜传旺事件中,汽修厂老板董玉秀不能用委托监护关系来掩盖非法用工的事实,劳动部门也不能用委托监护关系来推卸监管责任。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辍学去学手艺,形成事实童工。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如果出现事实童工,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否有明确的执法主体?

朱征夫:避免事实童工,首先应该从明确监管责任着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当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学校、政府相关部门都有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的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对于童工等非法用工情况的执法权力。如果执法主体执法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参照现有渎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责。

二 问 家长就不让上学,谁来管?

记者:如果父母坚持不让孩子上学,怎么办?

汪明:确实有少部分孩子的监护人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让适龄孩子辍学。现实中对这种行为的强制约束力仍显不足。学校和教育部门没有明确的执法权力,面对拒不让孩子上学的家长,他们往往也无计可施。

记者:《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如何?是否仍存在辍学现象?他们为何辍学?

汪明:从总体上看,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但应当承认,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仍有一定比例的辍学现象发生。

事实上,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尤其是农村适龄学生辍学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因贫辍学。尽管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不收学费、杂费,贫困学生还能获得一些补助。但还是有一些监护人认为:孩子上学,家里就少了劳动力。所以让过小的孩子走入社会或从事农业劳动,造成辍学。从总体上说,因贫辍学的情况已经大大减少。

第二种是家长和孩子都认为继续升学无望,不如早点学一门技能,选择辍学。

此外,近年来部分地区由于撤点并校,使得孩子上学路途变远,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家长不让孩子上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记者:如何才能更好防止学生辍学?对拒不送孩子上学的监护人,除劝说以外,还能有哪些办法?

汪明:有人认为,《义务教育法》的罚则有点“软”,这种说法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从制度设计上说,一方面,要赋予学校或教育部门法定职能,加强对辍学情况的监管。同时,还可参照一下其它国家的经验,赋予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监管的职能,在未成年人教育权益受到侵害时,担负起临时监护责任。

另一方面,针对杜传旺这种类似情况的辍学,在我国已经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不妨考虑将《义务教育法》和现有的《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人,这样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一些家长过早让孩子辍学“学手艺”的冲动。

编辑: 许银娟 标签: 辍学 义务教育法 小传 家长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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