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可买增值税发票
自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向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至10月31日止。
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自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审批、票种核定、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等手续,自10月1日起,可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在11月1日前不得开具。
【政策看仔细】
哪些企业纳入试点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列行业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