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何“敢于”
忽视职工休假?
我国劳动力呈现出结构性过剩状况,就业难现象长期存在,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常常为保住饭碗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的请求,用人单位也不会主动去提及,“两头沉默”导致带薪年休假难以落实的情形在中小企业比比皆是。
同时,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源于违法成本低,甚至低于守法成本。有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专员算过一笔账:一个100人规模的企业,如果让每个职工都休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会增加10万元的用工成本;如果不让职工休假而支付未休假工资,则需要在正常工资之外另行支付20万元;而如果既不让职工休假也不支付未休假工资,因此打官司的员工比例不会超过5%,也就是仅需支付1万元的费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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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带薪休假
德国学校错峰放假
法国带薪年休假的时间由员工与雇主协商决定,雇主单方没有决定权,带薪休假期间,法国人可领取“带薪假期”补贴。
德国法律规定员工每年可享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但几乎所有的劳资协议都规定员工每年可享有30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德国员工的带薪假期一般由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会优先考虑有小孩的员工,而且会提前两三个月作出员工休假安排。为确保员工休假,德国法律还规定学校要错峰放假。
瑞典法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为25个工作日,有的企业带薪年假长达7个星期。在瑞典,带薪年休假的时间一般由职工和雇主协商,雇主不能随意拒绝职工的休假请求。值得一提的是,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甚至要高于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美国和加拿大规定带薪年休假的时间由职工自己选择,用人单位一般不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