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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育生命的成本应由全社会统筹承担

2012-11-22 10:54:17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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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同时,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其生育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考虑到企业负担,办法还特别提出,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一半。(《新京报》11月21日报道)

消息一经上网,马上引来网友的议论。一些网友从微观利益出发,认为此险受益者只限于生育女性,却要所有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带有强制捆绑性质。虽然个人不需缴费,但从企业的角度说,也应该按自愿投保更为适宜。

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采取强制性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参保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费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而一些男职工比较多的单位,觉得有些“吃亏”是自然而然的。但是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国家政策,其出发点显然是不能完全从微观利益的角度来考虑。

几年前,笔者就针对一些单位招聘女工时提出“5到10年内不得怀孕,并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的做法,发出“孕育生命的成本应该由全社会承担”的呼吁。初衷在于:妇女生育不仅是个人或家庭问题,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尽责。因此,社会不能把这个责任全部推给招聘妇女就业的企业,女工因生育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理应由全社会来承担。怎么承担?采取社会统筹的方式,“取之于众,用之于育”,才算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与公正,这比一味指责企业不近人情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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