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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来福建定居30天内审批 不再收缴相关证件证明

2012-11-27 15:25:21 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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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申请来闽定居,入境后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3个月,即可提出申请。华侨来闽定居原则上应向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受理审批时限为30日。省公安厅近期出台《办理华侨来闽定居暂行规定》,规范华侨来闽定居受理审批工作。

华侨申请来闽定居须提交如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二)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申明书;(三)两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四)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五)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七)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八)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对华侨申请来闽定居的,不再收缴华侨所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及其国外居住证明。目前,定居国外的华侨只要凭最后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合法稳定的固定住所证明等相关材料,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定居落户后,仍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国外居留证件出入境。(记者 包骞

实习编辑:吴多

编辑: 许银娟 标签: 福建 公安厅 华侨定居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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