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问题仍需反思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经过20年的实践,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而随着各种外在因素的变化,许多深层问题也在逐渐暴露。
“低存低贷”导致公积金存款收益过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李德峰指出,住房公积金增值的分配机制,决定了即使住房公积金有较高的增值,也与缴存者无关。
1999年央行规定:“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按此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息最高也就是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低于一年期存款利率。对于缴存人来讲,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无法取出,事实上处于贬值状态。
中央财经大学城市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易成栋认为,近几年房价上涨过快,导致很多中低收入职工虽然缴纳了公积金,但无力支付首付,这些资金长期沉淀在个人账户上,存款利率又很低。对这些“只缴不取”的低收入群体而言,缴存住房公积金既不能达到购房目的,又降低了当期收益,而他们的公积金则被用于向收入相对更高、能支付得起首付的人贷款,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屡屡被指“劫贫济富”的根源所在。
北京大学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冯科认为,许多高收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很高。作为福利,提高住房公积金既达到避税目的,又使员工享受廉价的公积金贷款。“穷人”的钱支援了“富人”,恰恰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