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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典型案例提醒:五类行为侵害职工年假权

2013-04-28 13:31:02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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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招5

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实

案例:

陆某的公司在2010年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他外出旅游,因此认为他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并在诉讼中提交了当月的考勤记录、火车票等证据;但陆某认为,自己虽然在此期间参加了单位安排的旅游活动,但他并不认可旅游福利就能代替年假待遇。最终,法院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旅游时间要折抵年假天数,所以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休假制度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应提前告知劳动者,以便劳动者做出明确选择。(记者骆倩雯)

编辑: 于姝楠 标签: 法院 年假权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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