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考考场标准化,防作弊监控设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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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记者:我国防范高考作弊的立法现状如何?
余雅风:目前我国关于考试作弊的立法,依照法律效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统考的试题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保密法》则对不同秘密的等级专门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则有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第二类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第三类是地方性立法与制度,例如《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分类及其处理》以及湖南、内蒙古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等。
法律的重要功能是惩罚与预防。可以说,我国在防范高考作弊、维护教育公平方面,还是做了不少的立法与制度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