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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诽谤 重在严格执法(新闻看法)

2013-09-27 09:49:38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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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专家指出,司法解释的出台,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司法解释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个别偏差现象,也引发一些议论。司法解释的一些条款是如何作出的?怎样确保执行效果?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既是授权 也是限权

司法解释不会伤害言论自由和人权保障

司法解释会不会成为压制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赛军认为,相对于刑法的四项罪名来说,司法解释既有扩充,也有限制。“之所以说是扩充,因为司法解释把‘虚拟空间’正式纳入到‘公共场所’的范畴;之所以说是限制,因为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犯罪构成要件的方式,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据此,司法解释既有授权,也有限权。”周赛军认为,解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一种办案的依据而不是管制的工具。因此在遏制网络犯罪的同时,不会伤害言论自由和人权保障。

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助理审判员杜曦明说,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应充分发挥‘正能量’的作用,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兰亭说。

正确解读 严格执行

防止利用司法解释打击报复、牟取私利

良法在于执行。专家学者对司法解释的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成了关注的焦点。

“应该警惕和防止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片面解读司法解释,甚至把司法解释当作打击报复、牟取私利的工具,‘歪嘴和尚念坏了好经’,这就会严重影响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运生建议,加强对基层执法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帮助基层执法部门作出正确的解读,并且督促执法行为严格限定在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内。

此外,专家认为,网络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解释出台只是这项工程中的一部分。比如,追究法律责任,此次司法解释重在明确四项罪名的刑事责任,但要强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不构成犯罪,就坚决不能动用刑罚。所以,还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追究等其他惩治措施。

解释的实施,也给政府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家认为,在日常治理中,政府部门要正视网络,主动作为,及时、全面地公开政务信息,进而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蔓延。

对于目前执行中出现的个别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刘静坤表示,最高法对此非常重视,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并提出严格要求,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并发布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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