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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在甘肃施行

2013-12-26 16:38:45 来源:中国日报甘肃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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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下午15时,甘肃省召开《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勋武、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靳来舜、省农牧厅副厅长杨祁峰分别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今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甘肃省治理农田“白色污染”、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将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杨祁峰介绍说,这是甘肃省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基础,对回收利用废旧农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尚勋武介绍说,地膜覆盖是旱作农业的关键技术措施,因其显著的增温保肥、抗旱节水、节劳减支等作用而被广泛应用。甘肃省作为典型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推广应用地膜覆盖技术,90年代得到全面普及,近十年来有了更大发展,地膜覆盖面积是仅次于新疆的第二大省份。据省农业部门统计,仅2008年至2013年,在旱作农业区累计推广地膜覆盖面积达5858万亩,投入地膜35万吨。但是,随着农膜使用量的快速增长,在农膜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对人们生存环境的影响正在扩大。随意丢弃的废旧农膜、残留在田间的农膜,不仅造成了人们的“视觉污染”,而且还存在破坏地壤结构、牲畜误食引起病害、焚烧处理引发二次污染等“潜在危害”。与此同时,农膜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农膜质量标准不高、旧膜回收利用难;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回收利用加工企业积极性不高;宣传教育不到位,广大农业劳动者对超薄地膜危害性认识不足等因素直接影响着“白色污染”的治理工作。为了清除废旧农膜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2009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意见》。此后,酒泉、兰州、平凉、定西等地也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可以说,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已走在全国的前列。

经过几年的实践,甘肃省结合本省实际,坚持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不断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因此,把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到法规层面,制定一部管用、实用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对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时指出:“近年来,你们探索出的‘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对实现粮食增产发挥了显著作用,要因地制宜扩大推广,同时要注意解决薄膜残留对土壤的污染问题,使这项技术更加成熟管用”。

2013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分析、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人大牵头组织起草、专委会提请议案的形式,对该事项进行立法。4月份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成立了法规调研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团队,并吸纳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牧厅的有关同志和专家学者全面着手法规起草工作。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分别印送省人民政府、各相关厅(局)、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和部分基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5月至8月间,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先后组织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和修改。11月初,在常委会审议前,又再次组织立法评估会,对草案的实用性、专业性及影响力进行了立法前评估。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条例》紧密结合甘肃省实际,总结概括了甘肃省多年开展废旧农膜收回利用工作的成功经验,从法制手段上明确了农业生产者、农膜生产经营企业、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农用地膜的使用标准,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补充完善了扶持政策。这些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符合我省实际。

《条例》抓住了关键环节,突出地方特色。《条例》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大环境与甘肃省情实际紧密结合,既考虑法规的“生存”环境,又注重法规的“成长”环境,做到了抓住关键、有的放矢,突出特点。《条例》对农膜的监管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的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不仅从源头上,限制了不利于回收利用的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而且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主体都有明确的定位,形成了责任链条。针对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是微利行业且具有公益性质的这一实际情况,《条例》还设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的鼓励性条款,使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活动的这一措施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得以确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法规体例简易,内容精细、具体。地方立法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好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此,“一事一法”的地方立法体例,是当前和今后地方立法的必然趋势。该《条例》的制定,就是一切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由结构完整的“大而全”立法向“小而精”立法转变的具体表现。《条例》不设章节,共22条,把重点放在了核心制度、关键条款的设计上,最大化的实现了立法的精细化、具体化。其内容更是将散见于《环保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加以补充并使之具体化,基本解决了农膜质量标准不高、回收利用网络不健全、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力弱、禁止性和处罚性规定不好操作等实际问题。可以说,《条例》既具有我省农业发展的鲜明特色,也反映了地方立法向单一化、具体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条例》属于自主性、创制性立法,示范性、导向性强。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是中国乃至世界性的难题。据我们了解,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强制回收农膜,而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次我省出台的的《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作为西部的农业省份,通过人大主动选题立项、牵头组织起草,并且率先出台《条例》,将为国家及其它省份在这方面的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靳来舜介绍说,《条例》作为甘肃省的一个创制性立法,本着先行先试、急需先立、需要几条制定几条的原则,在内容和体例上采用了条款式的体例结构。条例共二十二条,对废旧农膜的销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条例》提高农膜厚度标准,降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难度。淘汰难以回收的超薄农膜,是从源头治理农膜污染的重要举措。目前,国家对农用地膜厚度规定的最低技术标准是0.008毫米,允许极限偏差上下浮动0.003毫米,因此,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地膜厚度达到0.005毫米即视为合格品。但在实践中,小于0.008毫米厚度的地膜老化速度快,易破碎,难捡拾,机械回收率很低,加工利用成本很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超薄农膜易破碎、不宜捡拾和回收利用难度大的突出问题,《条例》一是立足于我省实际,授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用地膜生产地方标准(第九条)。二是适当提高生产、销售和使用农用地膜的厚度标准,在第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十二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其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

《条例》明确各类主体责任,促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开展。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涉及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多个责任主体,为了充分体现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利用”原则,《条例》共用十条,主要从三个层面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规范:一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回收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方面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如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尤其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职责从宣传教育、监测评价、资金管理、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三是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和农膜使用者,以及生产、销售、回收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发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积极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属于微利行业,具有公益性质,仅靠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活动。我省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也曾相继出台过一些政策,采取过一些措施。《条例》在对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进行归纳梳理的基础上,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废旧农膜加工企业建设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第五条第二款)。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用揭膜、拾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对生产农用地膜、棚膜并回收利用废旧农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生产的标准农用地膜、棚膜(第十五条)。

《条例》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保证条例落到实处。为了保证《条例》的执行力,《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十九条规定,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二要加强学习培训,积极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开展研讨、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精心策划《条例》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各项规定,使《条例》真正成为农膜生产企业、农膜经销商、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创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废旧农膜的良好氛围。

必须加强执法和监督工作,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抓紧制定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明年起,将超薄农用地膜纳入农资打假监管范围,加强对农膜生产企业和农膜经销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杜绝超薄农用地膜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二是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揭膜期,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民结合翻耕整地捡拾清理农田残膜,发挥农民在治理残留废旧农膜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三是继续落实好有关财政奖补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扶持项目和资金的作用,加大对省内已建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的扶持,进一步完善废旧地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市场体系。四是加大对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包片回收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监管不到位、废旧农膜回收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公开曝光和必要的行政问责。五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六是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必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据《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规范管理职责和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执法便民和强化服务为出发点,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各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要着力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执法队伍建设,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保障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记者 薛朝华 周国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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