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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政审批权关进法律的“笼子”

2014-01-09 14:32: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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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容易自我膨胀的行政审批权,必须用法律进行管束。期待随着一大批法律法规的修改,约束行政审批权的法律之笼编织得越来越周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落实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修改一批法律的议案,决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规,使改革措施在法律层面得到落实,简政放权、放管并重,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不可否认,时至今日,仍有企业家感慨投资一个项目竟要经100个审批环节,盖108个章。也有百姓叹言,办个准生证要10多个单位盖章,签40多个字。行政审批乱象令人叹为观止。

这些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口号没少喊,红头文件也屡见不鲜,但实际效果却不如人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是要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取得长效,用立法将行政审批权关进“笼子”。加快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依靠法治推动行政审批改革,把审批改革的精神、理念和经验成果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有效防止文件反腐的反复性,有效巩固改革的成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政府的自我革命,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不可能成功,没有法治的推动力也难以持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寄托于政府的自觉自愿,而要成为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从法律法规上界定好政府的权力和市场、社会的分界线,依法放权给市场和社会,凡是市场能有效调节的就交给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凡是社会能有效治理的就交给社会,形成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的有效规范。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都必须在法治框架之内进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法体系,从法律上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创设权,防止减少的审批事项改头换面后重出江湖,从根本上杜绝以备案、核查、核准之名行行政审批之实。要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公开行政审批的审批人和时限,依法控制行政审批者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预防行政审批环节的权力寻租行为。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法律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将不该由政府管的事转移出去,切实推动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

对于容易自我膨胀的行政审批权,必须用法律对其进行管束,用法律的笼子关住行政审批权。期待随着一大批法律法规的修改,约束行政审批权的法律之笼将编织得越来越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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