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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一房一价实施细则 可解决随意涨价行为
2011-04-27 08:39:4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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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中须标明每套房源的总价和每平米的单价;在售地下停车位面积和销售总价;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都要一一公示。

昨日,市发改委出台“一房一价”实施细则,相比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北京的要求更加严格,也明确了标价牌和价格手册分别需要明示的内容。

标价牌

在售车位面积和总价须公示

市发改委要求,卖房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卖房者应在卖房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方式明码标价。

标价牌或张贴价目表上须明示多项内容,包括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此外,还应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价格手册

物业收费标准应明示

市发改委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物业企业名称、服务内容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也在公示范畴。同时需要公布的有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以及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

此次市发改委还专门明确了对二手房交易的监管。细则提出,对已完成销售的二手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销售二手房的,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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