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躁狂症发作 三个月花费近两千万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要为疯狂买单吗?
法官说,按照司法鉴定结论,赵先生是躁狂症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按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例如,一个未成年人口头与某人商定购买一辆车,人们容易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的标的太大,可以认为是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赵先生在那三个月期间的行为也是类似的情况。
考虑到他当时处于躁狂症发作期,对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疯狂消费行为不能承担责任,因此,可以认定赵先生在患病期间与人签订的购买豪宅、豪车的合同是无效的,他也无须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实习编辑 黄金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