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躁狂症发作 三个月花费近两千万

2013-07-26 13:06:58 来源:海峡导报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要为疯狂买单吗?

法官说,按照司法鉴定结论,赵先生是躁狂症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按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例如,一个未成年人口头与某人商定购买一辆车,人们容易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的标的太大,可以认为是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赵先生在那三个月期间的行为也是类似的情况。

考虑到他当时处于躁狂症发作期,对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疯狂消费行为不能承担责任,因此,可以认定赵先生在患病期间与人签订的购买豪宅、豪车的合同是无效的,他也无须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实习编辑 黄金铮

编辑: 邓京荆 标签: 厦门 狂躁症 两千万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精彩热图

美宠物狗与男童做“双胞胎”

王诗龄“强吻”kimi林志颖显尴尬 曝俩萌娃有爱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