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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用电行为或被中止供电

2015-03-12 11:08:29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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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危害供电安全、擅自向外转供电等7种行为,今后或被中止供电。近期,《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3月20日前反馈给珠海市法制局。

“护电”部门十余个

根据《条例》规定,珠海市科工信局是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全市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电力沿线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此外,电力沿线的单位和个人也均有义务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据悉,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部门,除了科工信局外,还包括发改委、国资委、安监、交通、公安、行政执法、工商、市政园林、国土、住建规划、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上述13个部门及电力企业公共构成电力设施保护机构,需定期召开电力设施联合保护的专题会议,对电力设施保护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作出决议。

偷电用户将被断电

为制止窃电行为,《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可以中断窃电用户的用电,但是应当符合四个条件,包括履行通知手续;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补交电费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电力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此外,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经营者如果出现不履行职责,不按时恢复供电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援救工作的;未对电力设施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时报记者 林珊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756-2232110(兼传真)

邮箱:zhuhaifzj@163.com

地址:东风路市政府大院5号楼10楼市法制局

邮编:519000

链接

中止供电七情形

1.用户用电行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拒不接受用电检查或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2.非居民用户运行中的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3.非居民用户不在供电企业规定期限内退出私增用电容量设备或者补办增容手续的;

4.用户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5.用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的;

6.供用电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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