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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离家怀孕生下儿子 女子诉请抚养权获支持

2015-02-10 11:25:15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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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离家 怀孕生下儿子

女子诉请抚养权获支持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柳州市女子黄某与前夫张某离婚后发现自己已怀孕,生下儿子后为了争取儿子抚养权,黄某将前夫张某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跟随黄某生活更利于其成长,最终判决由黄某抚养儿子,而张某支付抚养费。

2012年10月,黄某和张某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3年5月协议离婚,但是离婚未离家。离婚后,黄某才知自己已怀孕。2013年12月,黄某生下儿子小辉。得知黄某生下儿子,张某及其家人便一直防范黄某带走小辉。为此黄某与张某及其家人的矛盾日益加深,而张某的家人甚至声称黄某可以走,但是小辉必须留下。于是,去年8月,黄某向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小辉由自己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张某虽然已经离婚,但双方仍是非婚生儿子小辉的父母。离婚后,双方对于小辉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由此可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非有特殊情形,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小辉未满2周岁,原则上应由作为母亲的黄某直接抚养为宜。张某在庭审中提出黄某有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经法院查明确有此情况,但是该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母亲有传染病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孩子应当由黄某携带抚养,由张某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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