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25日从贵州省物价局了解到,为缓解发电企业成本增加导致的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我省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上网电价方面,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每千瓦时为4分钱,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贵州向广东送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363元提高到0.39元,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4.99分,其中,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从0.898元调整为0.9534元,1-10千伏的每千瓦时从0.888元调整为0.9434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从0.667元调整为0.7224元,1-10千伏的从0.657元调整为0.7124元,35-110千伏的每千瓦时从0.647元调整为0.7024元;大工业用电,110-220千伏的每千瓦时从0.4593元调整为0.5147元,220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从0.4493元调整为0.5047元。
此次价格调整明确,贵州电网公司和各级供电局要严格按照本文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据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抄表周期跨月的电力用户12月1日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李楠)
来源:贵州商报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