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贵州省两部“绿色法规”同时向正在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请审议,内容涉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贵州省气候资源和水土资源。
每五年发布水土保持公告
相比之前的办法,针对水土流失预防措施和治理措施不完善的问题,《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中都做出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如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活动中废弃物等。同时还提出,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5年发布水土保持公告。
该《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在林区、山坡地滥取地表土”,特别是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中药材、滥采观赏石材等行为都拟被禁止,如有违法除了要采取补救措施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可能影响气候环境的项目要听证
《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中提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局地气候不利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与此同时,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力相适应,避免和减少对人类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