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开庭审理了由环保志愿者蔡长海作为原告方,起诉被告龙某污染清镇市东门河、猫跳河等水域环境,要求被告赔偿治理损失费107.3万元的案件。据悉,这是全国第一起由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一名环保志愿者,主要负责对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定期进行巡查。
2011年5月28日,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某所储的30余吨有毒化工废液被工商部门查扣。为逃避处罚,龙某连夜将废液偷运至清镇市焦化厂污水处理厂附近,直接排入污水沟。当排放了8吨左右时,被附近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并制止。
据查,龙某排放废液的区域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域,依据三类水域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龙某偷排的有毒化工废液中苯并芘、苯酚、苯含量均大大超过国家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针对龙某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清镇市环保局对其进行了行政查处。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以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中,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10万元)。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龙某的行为给东门河及百花湖水体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还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龙某虽然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告龙某判处的10万元罚金也远远不足以修复被破坏的水环境。因此,请求法庭判被告龙某赔偿107.3万元,用于治理被污染的水环境。
被告龙某承认自己偷排有毒化工废液的行为,也承认该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就损害目前是否仍然存在、损害造成的范围有多大等问题与原告方进行了辩论。
法庭审理认为,龙某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是客观事实,虽经过1年多自然分解,危害情况已经下降,但仍应承担民事赔偿。
庭审共进行了90分钟,法庭将择日宣判。(周宸亦 陈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