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8日上午,海口市民防局召开《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会上,海口市民防局副局长李振忠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发布和施行,标志着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揭开了新的一页。
据介绍,该《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范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用地管理,规定了地下工程建设使用管理等各项内容,强化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适用于对海口市城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成的单建式地下工程的管理。
办法界定公共用地地下空间为海口市辖区内市政道路、广场和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 该办法规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的原则,并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三种方式:即为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民用工程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民用工程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办法》还对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出让年限等也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均应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除人防工程外,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登记。经确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证书。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负一层按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其中停车场按20%收取,其他商业设施按40%收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负一层按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成交价的30%收取。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收取,负二层以下每层按照上一层的50%收取。用于商业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用途为商业用地(地下),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40年。
除用于商业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外,其他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经确权登记,可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建设使用权的地下空间上建造的房屋,建设单位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人防工程,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将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海口市民防局副局长李振忠指出,海口市出台的《办法》通过明确规范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问题,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从而促进地下空间系统、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对推动城市空间资源的立体化拓展、提升城市功能、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记者 刘小利 实习记者 田亦楠)实习编辑 唐桑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