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企业发展,日前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
据悉,该《规定》针对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乱检查、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四乱”问题,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为避免执法人员随意到企业检查、处罚、收费,《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设立审批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划分,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审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涉企常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和报备制度。《规定》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分季度进入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将下个季度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考虑到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者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市)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规定》明确,遇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并在检查后的5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说明执法情况和处理意见。
实施联合检查制度。为避免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轮番到企业检查,《规定》明确,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其他可以联合行政执法检查的,由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实施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系统的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行政执法检查;对同一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检。
实施执法检查工作记录制度。《规定》明确,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在企业设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记载来企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时间、范围、事项等,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登记并签字确认。
实施首次轻微违规及时整改不罚制度。《规定》明确,除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外,对企业首次属于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教育,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向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收费指标。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款、收费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实施重大处罚集体讨论、禁止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行政问责等问题。
又讯(记者戚泥莲 樊金钢)日前召开的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
据悉,目前,哈市无证无照经营业户有2万余户,其中餐饮行业约占65%,旅店行业约占15%,歌厅、洗车行、小作坊、废品收购等行业约占19%,其他行业约占1%。为解决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中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意见》明确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第一责任部门的确定事项。《意见》还明确,各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进行清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集中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