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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清网”千名在逃人员自首
2011-08-11 09:57:32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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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清网”千名在逃人员自首

我省警方加大追逃力度,图为长沙警方将在厦门抓获的一电信诈骗集团犯罪嫌疑人押解回长沙。 刘尚文 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于近日联合发布通告,敦促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通告说,为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湖南公安机关正开展网上追逃“清网行动”,缉捕犯罪在逃人员。根据我国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给予犯罪在逃人员一个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现通告如下:

一、限令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刑事被告人和服刑中逃跑的罪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在限令期限内,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刑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限令期限内,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对其脱逃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处。

三、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投案自首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视其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动员、规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罪犯投案自首。在逃人员在家属、亲友规劝或者陪同下投案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依法均视为自首,按照上述政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本通告限令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司法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将其缉捕归案,从严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人员。凡为在逃人员通风报信,帮助伪造、毁灭犯罪证据,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记者获悉,湖南省公安厅负责人今天表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到“清网行动”中来,通过各地公布的行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也可以直接拨打110电话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积极举报在逃人员线索,公安机关将替其保密。湖南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731-84597744;举报邮箱:dcc@hnga.gov.cn;举报网址:http://www.hng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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