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五:湖南政府性债务达4286.78亿元
● 偿债高峰期为2011年至2013年,需偿还1182.44亿元。
● 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为403.95亿元,占19.8%。
● 违规取得债务资金共258.63亿元,违规使用债务资金共175.24亿元
湖南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表明,我省政府性债务最早发生在1979年。截至2010年末,
湖南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4286.78亿元,省市县三级分别为1357.99亿元、1641.05亿元、1287.74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42.34亿元,占47.6%,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818.32亿元,占19.1%,其他相关债务1426.12亿元,占33.3%。偿债高峰期为2011年至2013年,需偿还1182.44亿元。
【存在问题】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有的地方偿债能力不足,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较高。
2010年,
湖南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债务率为53.1%,与全国平均水平大体相当;偿债率为8.8%,低于多数国家确定的20%偿债率控制标准。但个别市县债务率较高,偿债能力不足。1个市本级和3个县市区债务率高于100%,2个市本级和12个县市区偿债率高于20%。同时,偿债来源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度较高。2010年末,我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2042.34亿元中,明确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为403.95亿元,占19.8%。其中,有3个市、14个县市区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比例超过50%。
(二)其他相关债务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
审计发现,45所高校2010年可用于偿还债务的非限定性净收入不足以偿还当年到期债务本息,90家医院2010年收支节余不足以偿还当年到期债务本息。部分高校和医院主要依靠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三)存在一些违规问题。
如违规取得债务资金共258.63亿元,违规使用债务资金共175.24亿元,未及时安排使用债务资金共165.37亿元,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提供担保等。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王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