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焦点 ————
转让合同对被告有无约束力
原告诉称,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署协议转让了所有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其中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两个商标。因此,被告应该履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IP公司的义务。
被告则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发生在IP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对被告所有的两个在中国注册商标进行转让,虽然协议列明标的,但显然是无权处置,对被告不产生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如果想购买被告的商标,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而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并非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被告签订,而协议涉及到被告的注册商标,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也无追认,因此本案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
另外,原告认为涉案转让商标协议属于集体转让交易,而法院称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授权订立商标转让合同的只是台湾唯冠,故不能认为是唯冠集团的集体交易行为。
表见代理能否成立
原告认为,台湾唯冠即使没有对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台湾唯冠代表被告签约表见代理成立。作为该案争议焦点的专业术语,“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被告辩称,从未授权任何人转让iPad商标,原告与台湾唯冠之间买卖第三人的商标,其主要过失在于原告方,表见代理根本不成立。
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是合同没有相对人或者相对当事人不明确,一方当事人以为代理人有权处分合同标的物,与该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本案涉及的商标转让合同不是被告与原告订立,而是台湾唯冠与IP公司订立,该合同有明确的相对人。被告也没有任何书面的委托或者授权台湾唯冠与原告IP公司进行谈判或者订立合同转让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之一的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据业内人士分析,苹果公司或将上诉,否则使用iPad商标将变成侵权,不仅面临巨额处罚,iPad产品还可能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