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抚顺一家企业员工李先生称其上了一个月班,工资只有0.36元。李先生还表示,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他还得欠单位2.64元。李先生所在单位厂长称,工资问题还要再研究研究。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可申请劳动监察介入。(10月31日《辽沈晚报》)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的早期,资本家剥削工人虽然残酷无比,但也要让工人拥有劳动力再生的能力,也就是要让工人维持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否则,工人无法维持最低生活,也就不能继续为资本家提供剥削的可能。在社会主义的社会里,在今天的生活水平条件下,竟然出现一个工人在企业里上班一个月,只发给0.36元工资,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瞠目结舌的怪事。
如今企业的工资,往往都是长长的一条纸,其中有各种名目的收入项目,例如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效益工资、提成工资等等,至于捐款的项目,也是名目繁多:请了事假要扣工资,请了病假也要扣工资,以致早退了要扣罚款,自付各种保险要扣款……至于计件工资怎么算?效益工资怎么发?都有一套严格的计算方法,因此,企业员工的工资,都是通过各种渠道的数据计算出来的。我相信,李先生上班一个月,工资只有0.36元,并不是企业的疏忽,一定是有相当根据的。然而,这0.36元的工资是怎么算出来的?企业却不能不向员工做出一个明确的说明;企业里的工会,也应当对企业里制定的各种岗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有没有损害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研究并与行政开展协商;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更应当对这家企业制定的各种工资标准是否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检查。有了这样三重的保障,我相信决不会出现工人上班一个月,只能拿到0.36元工资的怪事。
然而,出现这样的怪事,只能证明了对于李先生来说,这三重都没有产生相应的效果。例如当记者电话采访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时,工作人员虽然明确告诉记者,这种情况肯定是不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但是又说:工人需要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申请,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其实,记者的采访就是一次明确的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并不是法院,到法院告状必须有状纸,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能像到110举报那样,凭着记者的采访信息,凭着李先生工资条上的0.36元工资,完全可以到企业检查核实,并且作出相应的决定。若如此,企业恐怕不敢再开出0.36元的工资条了。
在某种意义而言,正因为有些地方的劳动执法部门缺乏检查企业守法的主动性,而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又往往为了保住饭碗而忍气吞声,使一些无良企业敢于明目张胆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而无所顾忌。要打破“企业明目张胆侵权—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忍气吞声—执法者坐等上门—企业更加无所顾忌”的维权难现状,关键在于执法者能否走出“公堂”,通过主动检查推动企业不敢违法,从而才能提高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但愿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都能像110那样,面对违法用工的线索,主动出击,到那时,劳动法律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尊严。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