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链接)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市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当前,我国正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