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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理财品或整改 曾刚:金融机构不能只顾收费

2013-03-14 08:37: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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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能只收手续费不顾购买者风险

资金池理财应分表内、表外区别监管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接受中新网金融频道采访时指出,资金池理财产品最初爆发式的增长,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是难免的。从银行自身的角度来讲,银行如果只是以资金池的名义做表外(一般指非保本型理财,属银行代客经营的中间业务,银行收取手续费,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项目本身就可能存在期限错配,产生流动性风险。银行在创设某些产品的时候,相关风险不能够把握,内部风险管控出现问题。而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讲,因为资金池产品信息不透明,购买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很多时候不清楚购买产品的性质、投向,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又是买者自负,就存在着道德风险。

曾刚认为应该分两方面对资金池进行监管,表外的应该提高透明度,该披露的必须披露。曾刚表示美国次贷危机已经出现过这类问题,金融机构只收手续费,不考虑购买者风险承受能力,也不管产品本身的评级和定价是否有偏离真实的风险水平。至于表内的(一般指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属银行自营业务,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银行已经纳入自己的风险控制系统里面的产品创新,风险由银行兜底,信息透明度就不必过分要求。

曾刚接受中新网金融频道采访时表示管理太细不是好事,从需求角度来讲,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收益,从银行的角度来讲也是竞争的手段。资金池本身有市场发展的合理性和必然的需求,应该以疏导和规范作为调整的框架,该纳入表内的要纳入表内,建立相关的风险管控程序和评估的手段。应该将资金池产品分成不同种类,规定不同的披露程度。既要保护消费者,通俗易懂讲清风险,同时也要考虑银行商业创新的诉求。如果要求信息披露的太充分,产品创新的动力也就没有了,必须寻找合适的平衡才利于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对于投资者无法区分是否为资金池产品,曾刚接受中新网金融频道采访时指出,对于资金池产品应进行规定,在相关位置进行要点披露,进行分类要求。现在各行都不太一样,有些产品讲的很清楚,有些就不清楚,目前还没有披露程度的统一标准。

编辑: 于姝楠 标签: 资金池 曾刚 期限错配 理财业务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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