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5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请审议预算报告称,2014年将研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报告称,除严格授权举借的短期债务外,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城市建设等公益性资本支出或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此外,今年将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改革方案,推动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
具体而言,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和限额控制,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公共财政收入和举借新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等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同时,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和运营。
在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同时,报告称,今年将进一步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管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剥离后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范围内。
另外,报告称,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强化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束,推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为确保改革措施平稳推进,既要规范管理新增债务,也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防止资金链断裂。(记者 庞无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