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供热管理部门接受本报专访,回答采暖费收缴热点问题
对恢复供热的居民用户,不得收取挂网费、接管费等费用
眼下,全市已进入采暖费缴费高峰,可部分市民因企业采暖费陈欠问题而被供热单位拒收采暖费。10月16日,记者带着问题采访了市供热管理部门。供热管理部门明确答复,企业陈欠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对分户供热改造以后的用户,供热单位应按其合同向原交费主体追缴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户个人追缴。
按照有关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对经市、区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企业的职工,该企业被认定前陈欠的采暖费,作“挂账”处理。当年的采暖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户,其转移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
此外,对分户供热改造以后的用户,供热单位应按其合同向原交费主体追缴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户个人追缴。对交费主体为用户个人的,供热单位可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对提出恢复供热的已分户居民用户,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挂网费、接管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供热单位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首先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居民用户。凡能够或已经提供是由单位交费的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向职工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
据供热管理部门解释,供热单位须根据用户房屋分户供热前原有的供热合同,确认当时交费主体是用户所在单位,还是用户个人,如是用户所在单位,须向用户单位确认和追缴采暖费;如果用户能够提供相应的工作证、退休证、下岗证等曾在欠费单位工作的身份证明,供热单位不得要求用户回原单位取得欠费证明;凡用户在过去已经协助供热单位获得过单位欠费证明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用户再次回原单位取得欠费证明。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有陈欠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当年的采暖费。
另据了解,职工原所在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一种债务。企业破产后,其所欠债务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该企业破产清算结果予以处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后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2001年11月以后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由变更产权或使用权双方自行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不结清,由现在的房屋产权人或公房使用权人承担关联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采暖费进行了多次调整,陈欠的采暖费应该按照当年的价格补交。
据了解,对供热单位违反釆暖收费有关政策实施超规定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自立名目收费以及借收釆暖费之机附加其他收费等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从重处罚。(记者彭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