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部分笔录不能证明为办案人所签 商人二审获胜
在一审庭审中,李永奎一方发现,西充县公安局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供的部分证据有问题。
“部分笔录中,办案人员签名不一致。还有一份受案登记表写的报案时间是15时,而询问笔录却是14时许。这些细节明显不符合常理。”李永奎当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西充县公安局提交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上的民警签名笔迹做鉴定。
西充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永奎的申请,并在2013年12月20日终止诉讼,同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记者郭洪兴摄)
2014年1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西充县人民法院委托的12份证据进行鉴定后,结论如下:邓某某、罗某的询问笔录系两名办案民警亲笔签名;肖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只能认定一名办案民警亲笔签名,另一名办案民警的签名不能认定;邓某某、肖某某、罗某、阳某、范某某5人的辨认笔录中只能认定一名办案民警系亲笔签名,另一名办案民警的签名不能认定;杨某某、吕某某的辨认笔录均不能认定是两名办案民警亲笔签名。
对此鉴定结果,西充县公安局没有提出异议。
然而,一审李永奎却败诉了。他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南充中院。
10月24日,本案在南充中院二审开庭。
南充中院在审理中认为,上诉人李永奎与西充实验驾校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对土地使用、综合楼的归属民事案件尚未处理,故西充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办公楼中赶出来”证据不足、造成多人受伤的证据也不足。同时,通过鉴定笔录中看,警方办案材料中有10份笔录不能证明是署名人本人所签,其行政程序缺乏正当性;还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又在组织制作辨认笔录,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最后,南充中院判决李永奎胜诉,李永奎所交8000元笔录鉴定费由西充县公安局负担。
【新闻背景】
2013年9月底,一则“西充老夫妇县委门前服毒救儿,其子已暂缓拘留”的消息在网上引发争议(人民网四川频道曾报道此事:《网传西充老夫妇县委门前服毒救儿记者调查:喝药的背后 》、《“西充老夫妇县委门前服毒救儿事件”追踪记者调查:纠纷背后隐藏着“土地使用性质被改变”》)。李永奎正是该消息中服毒老夫妇的儿子。
2013年9月28日,李永奎带人到品正公司和实验驾校共用的通道上砌围墙,遭实验驾校负责人王某某的母亲及家人阻拦,双方当场发生抓扯。西充县公安局晋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介入调查,将李永奎等8人行政拘留。
9月30日,李永奎的父母来到西充县委为儿子喊冤并喝下了农药,被送进西充县人民医院抢救。
庚即,西充县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局长郭智对外公布称:9月28日,李永奎请来28名社会闲杂人员到驾校闹事后被行政拘留。网上所传其父母说李永奎被冤枉拘留不实,自己就曾多次到现场处理过双方纠纷,警方拘留李永奎的理由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