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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明确党委7项职责

2014-12-11 13:14:10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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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正式出台《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考核、工作决策、应急处置、年度述职、约谈、问责等7项保障机制。规定同时明确,全省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风景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该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今后,省委、省政府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1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规定具体明确了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7项职责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9项职责。

各级党委职责包括: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下级党委和同级党委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等。

各级政府职责包括: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安全生产科研和成果转化等的投入等。

规定明确,一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赶赴事故现场。(记者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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