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救助涉少民事案件中生活极度困难的未成年人

来源:中国日报青岛记者站
2013-04-02 09: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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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兑现难的问题,2004年,青岛中院在全国率先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制度实施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共发放救助金977万元,帮助928名被害人或其亲属走出困境。在此基础上,为加大对涉少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中院将把涉少民事案件中生活极度困难的未成年人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

在青岛中院介绍的一案例中,王某与前夫赵某育有一女,又与尹某某非婚生生育了一男孩。王某产后得了抑郁症,经治疗已有好转,产后的王某没有经济来源,为养活两个孩子,每天带着需要哺乳的孩子在夜市摆地摊,生活极端困难,生活的艰难使王某患上了高血压和心脏病。男孩出生后,尹某某不闻不问,不仅一分钱不给,电话也不接,为此王某要求判令尹某某支付男孩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审法院判令尹某某每月支付给王某每月500元抚养费。

尹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王某及其养母王某某因生活压力大,经济困难,对尹某某的不满情绪爆发,曾几次与尹某某激烈争吵而打断庭审。

面对双方已经激化的矛盾,青岛中院少年审判庭多次分析研究案情。最后确定了快速审理、及时救助、合力化解纠纷的办案思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刚满一周岁的男孩的合法权益为立脚点。办案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当面谈心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办案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尹某某认识到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尹某某当庭表示同意履行一审判决。该案件二审受理15天后,尹某某自愿撤回上诉。尹某某撤诉后办案法官及时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文书,实现了快速审结。

同时,考虑到王某为一弃婴,身体不好,还要抚养两个不满五岁的孩子,其养母身患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青岛中院决定一次性救助一岁男孩5000元,以减轻王某的生活负担,保证男孩的健康成长。该案快速审理、及时救助,人性化审理的做法,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近日,王某的养母给青岛中院寄来了的感谢信,感谢法院的公正执法,对一个弃婴的司法保护,青岛中院少年审判庭法官的工作作风深深触动了王某,增加了她的自尊,坚定了她把2个年幼的孩子抚育长大的信心和勇气。(记者 解传姣 实习记者 胡青 通讯员 时满鑫)

实习编辑:于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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