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朱传峰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2001年3月,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3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从事动物油加工、销售。2005年转向“泔水油”的回收再加工业务。自2006年起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生产“地沟油”,并将“地沟油”先后销售给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多元。
(记者 鞠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