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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 价差三年免个税

2014-11-15 11:18:20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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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开闸前夕,一直悬而未决的税收政策靴子终于落地。昨天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为沪港通护航。其中,明确规定沪港通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港交所股票差价所得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A股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等。市场认为,这些税收政策方向正确,打消了投资者疑虑,对A股与港股皆为重大利好。

此次税收政策通知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此外,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考虑到QFII、RQFII和沪港通在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上的类似性,昨天财政部等三部门还下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又讯 为规范沪港通下上市公司配股有关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进一步明确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投资者配股有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备案规定明确,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

同时,由于技术系统原因,沪港通开通初期,对于香港上市公司供股和公开招股(公开配售),内地投资者在原股东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配股超额申报。(记者刘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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