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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沪旅游条例下月施行 明确突发事件属地管理

2015-02-11 11:19:09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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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3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上海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旅游条例)首次明确,旅游突发事件实行属地化管理,上海要建立市、区县、主要景区(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三级旅游管理体制。昨日下午,上海市召开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宣贯大会。此次旅游条例修改体现了多个方面要求,特别增加保障特殊群体旅游者享受便利和优惠的内容,细化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的条件等。

沪建三级旅游管理体制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的第19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检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该条同时规定,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药监、旅游等依法负有审批、处罚等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旅游安全监督管理,逢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进行重点安全检查。

“上海将建立市、区县、主要景区(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三级旅游管理体制,强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属地化管理,明确负有审批、处罚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这是此次修改后的旅游条例的一大亮点。

购物项目不得影响团队

对于旅游购物,本次修改的旅游条例在规定旅行社等旅游组织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制购物”等前提下,对于经游客同意的购物安排又做了细化规定,并规定另行付费项目的条件。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守下列规范:

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保障特殊群体旅游者

旅游条例,特别增加了保障特殊群体旅游者享受便利和优惠的内容,细化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的条件,促进和规范邮轮旅游、网络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发展,确立农家旅游促进发展、适度监管的原则。

旅游条例第40条是新增加内容,明确“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旅游经营者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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