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生活中已习以为常的购物卡,近日因国家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而备受关注。意见指出当前购物卡市场存在5大问题,其中,“收卡受贿”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和江苏省盱眙县三地基层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购物卡以节庆日、金额小为“掩护”,逐渐成为贿赂犯罪青睐之物。仅盱眙县人民法院近3年来审结的10起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8起涉及购物卡。
节庆日往往成“受贿日”
2009年,盱眙县法院审理了淮安市淮阴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李某受贿案。法院认定李某受贿总额为89000元,其中35800元为购物卡。
“经审理了解,那35800元购物卡都是李某在节庆日收取的。如中秋节、元旦,一些开发商上门拜访,临走时通常留下一张购物卡给他。”审理此案的盱眙县法院法官王吉祥回忆说,李某收取的购物卡,有超市卡、商场鞋子提货单、烟酒提货单等,金额多为一两千元,最大的一笔3000元。
王吉祥说,盱眙县法院3年来审结的8起购物卡涉贿案件中,购物卡几乎都是在节庆日收取的,“对贪官而言,节庆日往往成了‘受贿日’。”
人们对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一案仍记忆犹新。张美芳于去年年底“落马”后,调查组从其家中搜出银行卡、购物卡多达几十张。据称,其一个节日就能收取10万余元购物卡。
“购物卡披上节庆日的外衣,让贿赂犯罪更加隐蔽,也让受贿者降低了防范的敏感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法官殷东伟分析说:“很多受贿者认为,节庆日收张购物卡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便欣然接受了。”
让殷东伟印象深刻的是,今年他审理了一起教育部门负责人王某受贿案。王某被认定受贿7万多元,其中有5000元购物卡,分别是去年他孩子考上大学时别人送的2000元超市卡和今年过年收的3000元汽车加油卡。
“孩子考上大学,逢年过节,朋友间送些东西再正常不过了,收张购物卡怎么能算受贿呢?”庭审期间,王某提出这样的疑问。
殷东伟解释说,我国有礼尚往来的传统,法律也并不禁止亲朋好友间的馈赠行为。但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商业贿赂作出的司法解释,王某所谓“朋友”和送购物卡的行为,全部是建立在王某职务之上的,是借馈赠之名行贿赂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