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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致新案迭出 房子仍是财产分割难点

2012-05-21 08:32:1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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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仍是财产分割难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实践中很多已经实行很久的裁判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健向记者表示,这些条款都是对此前审判实践中法院普遍做法的确认。

因近几年房价上涨,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数量非常多,甚至出现卖房人因房屋涨价而以夫妻一方不知情为由反悔的情况,严重地影响了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社会诚信的确立。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出台后,上述类型的民事案件数量明显减少。”詹辉说。

多地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围绕房子问题的审理依然是司法审判难点问题。

张健说,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是否也参照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根据出资按份共有?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是否完全按照增值幅度予以补偿?如何计算增值?需要进一步明确。”张健说。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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