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相关内容
1.市场准入:新修订的《条例》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19种具体业态类别,按不同业态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2.责任追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履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配合监管部门检查以及事故报告等6项职责。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性经营行为、食品委托生产、进货查验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市场、庙会、展销会开办者及柜台出租者义务,利用自动售货机、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销售食品,冷链贮存、运输、销售等多个方面,逐一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3.食品犯罪终身禁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将食品许可、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确定管理重点和频次。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全程追溯: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实现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根据条例要求,生产源头和流通环节,相关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
5.执法检查:监管部门对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当事人确认的方式获取证据。可以将严重违法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毁或遮挡,客观上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采取闭门等方式抗拒检查的,将受到处罚。
6.风险评估:制订实施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由北京市食品办组织协调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生产企业派驻食品安全监察员,实施驻点监管。对经评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购进或销售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